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针对伤者医疗费的垫付问题,常常会有反对者和赞成者,并且会产生激烈的争论。
医院说:医院不是慈善机构,住院请交足押金,否则停药。
伤者说:你撞伤了我,你们应当垫付。
肇事者说:我买了保险,应当保险公司垫付。
保险公司说:现在责任不明,数额不明,我们有规定,必须法院判了才可以付钱。
赞成垫付者说:肇事者撞伤了人,应当垫付,不能人家伤了,受了罪在自己交钱。
反对垫付者说:不能垫付。垫付了的钱,以后对方赖账收不回来,而且你越垫付他越小病大养不出院,会更麻烦。
的确有这样一个问题:每当遇到交通肇事是否提前垫付的问题,为什么就会有两派激烈的辩论?
笔者以前经手处理过一些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垫付的问题,的确是一个非常棘手、急需立法规范的问题。
例如: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生命危在旦夕。在ICU,一夜就会花费上万元,做个不大不小的骨科手术,十万八万不算多。
于是:
医院说:我们不是慈善机构,病人危险期已经过去,请缴费,不然停药。
伤者说:是某某撞伤了我,应当他交费。我受了这么多罪,叫我缴费天理何在?
肇事者说:我买了保险,应当保险公司缴费。
保险公司说:他买了保险不错,但是保险公司是否拿钱,拿多少要法院判了才能拿。现在凭什么叫我们拿。等着判决下来吧。
转了一圈,谁都不想拿,但是事实是,不交钱就无法医治,搞不好小伤成大伤、大伤成残废,残废成死亡。这种结果,实际上对伤者、对肇事者、对车主、对保险公司乃至对于整个社会,都没什么好处。
这个问题的症结在哪里?
个人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缺少法律规。第一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垫付款谁来付,应当付多少、该付不付的如何处罚。
第二是肇事方和受害者互相不信任,肇事方交了垫付款担心伤者耍赖不退还,伤者担心肇事者玩失踪变老赖。
第三是当事各方,都把自己的利益看在第一位,把自己的责任、义务抛到脑后。
因此,比较好的办法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伤者的垫付款怎么付,由谁付,该付不付的怎么处罚,这样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争议了。
例如,这样规定比较合理(笔者建议):
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在交警责任认定后按责任比例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限额不足的,差额部分由肇事者垫付;垫付数额以满足救治伤者医疗费用为限。应垫付不垫付的,按应赔偿额加付20%的赔偿数额以示惩戒。
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出台以前,肇事者和伤者如何处理垫付的问题。
虽然说,将来有可能会出台有关关于交通事故伤者医疗费用垫付的有关规定,但是在规定没出台前,交通事故的各方还是应当妥善处理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
1、对于肇事者,如果伤者伤情危重,应当垫付。否则因为抢救不及时造成伤者死亡,如果本方主责以上,那是要坐牢的,没有双折一方的刑事谅解,缓刑是争取不到的。
2、如果伤情一般,则垫付的问题要根据情况。如果伤者通情达理,在对方愿意出具书面证明或收据,证明自己垫付资金的情况下,可以垫付。但是垫付的款项以医疗费为限,并且不宜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
3、如果伤者一方属于很难缠,得理不饶人,垫付以后很可能无法退换或兑除的,伤情又不是非常严重,这种情况建议不垫付或尽量少垫付,否则垫付以后会出现麻烦。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