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律师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院的授权,拟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开展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11月28日上午,宿迁中院民一庭组织召开统一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座谈会,各法院民一庭庭长、宿迁银保监分局及保险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参会人员就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统一适用何种标准展开热烈讨论并达成共识。
关于在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点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的通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为确保我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偿标准统一,制定本意见
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席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三,人身损害偿纲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施行后尚末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