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费用标准暂时仍适用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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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江苏省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费用标准暂时仍适用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4/1/1  浏览数: 1533 次  浏览字体:[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3]20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2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2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677元 ∕ 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825元 ∕ 年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02元 ∕ 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655元 ∕ 年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279元/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3年3月8日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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