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车辆出卖后要及时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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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车辆出卖后要及时办过户手续

发布时间:2014/1/1  浏览数: 1178 次  浏览字体:[ ]
      2006年5月15日,魏礼松、贾明录之子魏福军驾驶苏CRQ621两轮摩托车沿元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虹公司门东20M处时,不慎撞上停在机动车道内的苏NA3102变型拖拉机尾部,致魏福军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摩托车损坏。经交巡警大队认定,魏福军负事故主要责任,苏NA3102车辆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且该驾驶员在事故后逃逸。
    经查车辆登记档案,苏NA3102车辆登记车主为朱斌,该车未参加保险。
    朱斌辩称,其不是车主。该车早在2005年3月售予刘武,并申请证明毛某、朱某、张某出庭作证。但三人都是朱斌亲属,证言证明力较低。朱斌另举证他与刘武之间有“转让证明”,且有让刘武在上面签字。但由于刘武没有到法庭应诉,故该“转让证明”真实性无法确认。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于2006年7月3日判决:朱斌赔偿魏福军父母魏礼松、贾明录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25137元。(丧葬费加死亡赔偿金260458元,朱斌在保险限额内承担5万元,超出部分210458元,朱斌承担30%即63137元。另,朱斌赔偿精神抚慰金1.2万元。)
    朱斌在判决后,与魏某夫妇协议,赔偿了部分款项。但朱斌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一直在寻找车辆买主、实际车主刘武的下落。
    功夫不负有心人,2006年11月,朱斌将逃逸多时的刘武堵在了家里,刘武也承认购买车辆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于是,朱斌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法院改判刘武承担赔偿责任,朱斌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江苏高院的请示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实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朱斌自信能够扳回判决。
     2006年12月法院受理朱斌再审申请,并开了听证庭,但再审裁定驳回朱斌的再审请求。朱斌非常不理解,刘武都到庭自认他是实际车主,为何还不判他承担责任呢?
     问题就在于:法院原先的判决没有错误,朱斌卖车不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实际车主刘武逃逸,交警部门无法查实实际车主。这样,只能判登记车主朱斌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后来刘武到庭,但刘武到庭的自述不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提起再审的新证据,不能说明原审错误,故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但裁定指出:如刘武确系实际车主,朱斌可以通过诉讼向刘武追偿!
    后刘武向朱斌表示可以逐步偿还部分损失,此案方告一段落。
    教训:车辆交易不过户,虽然司法解释没有要求原车主承担责任,但不保证所有情形下原车主都可以置身事外!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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