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察现场之日起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一般经过一次检验鉴定,当事人均不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8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在第一次检验鉴定和重新检验鉴定都不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6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经过一次检验鉴定,但第一次检验鉴定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68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当事人对第一次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而第一次检验鉴定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96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当事人对第一次鉴定检验结果有异议,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但第一次检验鉴定和重新进行检验鉴定的期限都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36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