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交警扣留车辆期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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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交警扣留车辆期限汇总

发布时间:2013/11/23  浏览数: 1091 次  浏览字体:[ ]
  

1、客货车超载、未缴交强险、上道违反相关规定,交警有权扣留机动车辆至违法状态结束或补办相关手续;

(上道违反相关规定包括: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2.1、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般情况最长为28天;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6天;

 

2.2、极特殊情况下(20天内不能完成对车辆的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为60天),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68天;

 

2.3、需要重新检验,鉴定(两次检验、鉴定的期限均为20天的),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96天;

 

2.4、需要重新检验、鉴定(两次检验、鉴定的期限均为60天的),扣留事故车辆的期限为136天。

 

2.5、综上、对事故车辆的扣留期限为28-136天。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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