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您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三,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有问题的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
原因分析:
不少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不服,认为证据有瑕疵或事实有出入,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急需了解救济的渠道,以寻求真正的公平合理。在此提醒大家:
首先,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您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苦难、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属于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应该如何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不服,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司法实践中,因重特大交通事故有严格的备案程序,在基层事故处理单位对事故处理时,已经渗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意见,因此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撤销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如果提出复核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事故处理之错误。
其实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来讲,另外还有一种救济手段即是通过向法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做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在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决定取舍。以此来判决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信访程序获得救济。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做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权变更或者撤销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信访存在成本高、效率低,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小的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