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案因要对车速车况鉴定,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它贯穿整个交通事故处理的全程,因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依法定程序做出,因此其重要性、公信力较一般证据证明效力要高。但在一些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错综复杂,事故认定迟迟不出。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种:
一是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做检验、鉴定、询问、调查等;二是事故认定办案交警已经做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如果责任认定一旦宣布,不利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垫赔,此举稳定受害人家属情绪,缓解社会矛盾;三是有些交警怕一宣布案子就飞了,因为按新交法调解必须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经程序,某些办案人员依旧法习惯首先主持赔偿调解后认定责任;四是有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五是有些案件办案交警争议较大,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事故认定迟迟不出但送达到当事人时认定日期确是在法定的时限内,这说明要么迟延宣布,要么倒签日期。
不管怎样,关于事故认定期间是部委规章强制性规定,必须依法定期间做出,那些先调解后认定、迟延宣布事故认定都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可能会导致实体错误,也就是事故认定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