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阿城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张冲
虽然车速已经临近高速公路的上限,但徐威为了能够和同事们更早地到达郊游的目的地,还是猛踩了一脚油门,准备超越前方的小货车。刚一探出车头,一个反光锥形桶赫然摆在超车道的中央,车辆轧了上去、失控漂移、冲过隔离护栏、起火爆燃……2012年8月4日,转瞬即逝的几秒钟里,造成了3死3伤的交通事故。
今日上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对徐威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徐威当庭表示自己也是一名受害者,元凶应该是那个突然出现在路中央的反光锥,没有提供安全行驶环境的高速公路管理者也应承担责任。随后,事故中的罹难者及伤者家属也当庭表示将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局等追加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被告人。
被告人:“我也是受害者”
今天上午9时许,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座无虚席。“我就这一个孩子,她没了……”一名罹难者母亲与被告人徐威的妈妈抱在一起低声抽泣,男家属们大多低着头用拇指和食指揉着眼睛。开庭前的气氛有些压抑。
9时15分,审判长宣布开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977年出生的徐威系龙江银行龙腾支行办公室主任。2012年8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徐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临时牌已过有效期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G10哈牡高速由哈尔滨往牡丹江方向行驶至390公里处时,由于其超速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观察瞭望不够,导致车辆在变更车道过程中,碰撞路上的反光锥形筒,失控与道中央分隔带相撞后,冲过隔离带进入对向车道起火,造成车内28岁的魏某亮、23岁的张某尊当场死亡,21岁张某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何某、程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徐威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徐威,你听清楚了吗,有疑义吗?”审判长首先对徐威发问。
徐威回答:我有疑义,我当时超车发现路中央的锥形桶已经来不及躲闪了,踩了刹车,可能是那锥形桶卷到了我的车轮里,随后我感觉到车发生了漂移,撞上隔离护栏时我失去了知觉。再醒来时我发现车已经在对向车道上,并且着火,我的四肢和后背都被火烧伤了,当时车门打不开,我只好从天窗爬了出来,爬出来没几步发现同事何某和程某坐在地上,他们告诉我车里还有两个人,我想跑回去救人,结果车发生了爆燃,我根本没法靠近,眼睁睁地看着他们烧死在车内。我的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遭受了不小的打击,应该说我也是这场事故的受害者,当时在现场施工却又不提前设立警示牌的高速公路建设局将锥形桶摆放在道路中央,他们才应该是这场车祸的真正诱因。
证人:现场未见警示牌
公诉人当庭表示,事故调查单位黑龙江省交警总队高速支队哈牡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显示,徐威驾车超速、瞭望观察不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徐威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司法鉴定的结果显示,徐威事发时的车速最小值为每小时141公里,上下误差不超过每小时5公里。
根据法官和公诉人的当庭询问,徐威说,事发当天是他们龙江银行龙腾支行的16名员工准备一起到帽儿山游玩,早上从单位出发,共驾乘了3辆车。事发时徐威驾驶的奔驰越野车处在3辆车中间的位置,前后各有一辆车,高速公路绝对没有在事发前设置警示标牌。
随后,事发当天共同参与本次出行的两名龙江银行龙腾支行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
“你所说的一定要真实,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吗?”法官首先向第一名叫李超的证人进行了告知。
“进入高速时,在收费站入口处有大广告标语提示哈牡高速正在加宽改造,提示慢行的牌子你看到过吗?”高速公路建设局的代理人对证人发问。
“我当时是坐在徐威后面那辆车的副驾驶位置,没有看到收费站的提示。”李超回答。
“事发地是哈牡高速390公里处,在进入事发地之间的393公里处有提示限高4.5米、限速60的牌子你看到过吗?”“没有。”“是没看到还是没注意?”“没看到,没注意。”
第二名证人叫李佳琪,事发时他是3辆车中第一辆车的驾驶员,其当庭表示没看到过收费站的修路提示,也未在进入事发路段前看到过任何限高、限速的标志。
高速公路建设局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几分证据,其中包括事发地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的(限高、限速)照片;2012年年初在当地媒体及公路局网站上刊登的修路通知。
“那照片有可能是后期伪造的,我对真实性有疑义,另外在事发前我不可能关注每天报纸刊登的内容,也没看到过这些通知。”徐威说。
公路局:跟我们没有关系
在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过程中,因为徐威系银行的办公室主任,几名受害人又同是一家银行的职工,因此5名受害人家属同时将龙江银行、高速公路建设局以及徐威驾驶奔驰车的实际所有人均列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被告人。
龙江银行代理律师在陈述中表示,此次出游系徐威自行组织的活动,与银行并无直接关系,银行不应在法律上有赔偿责任。
“跟我们没有一点关系,我们不同意赔偿,何况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把责任划分到我们身上。”高速公路建设局的代理律师说。
徐威的辩护律师表示,黑龙江省交警总队高速支队哈牡大队在调查此次事故中认定徐威负全责,存在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从事发现场的照片和录像上看,现场有很多人,但勘查笔录中却写“现场当事人和证人为零”。事发后,向办案机关索要事发现场录像,一直拖延到今年3月才交出,耽误了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而且在责任认定书中写明“因施工需要哈尔滨至牡丹江方向道路中央设有反光锥筒”,但是遗漏了关键性的施工现场根本就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的重要事实。
12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报哈尔滨5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