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被摩托车撞倒后又遭小车碾压身亡交警:整个事故有两个过程,实际是两起事故
本报记者向佳明娄底报道
去年年底,娄底双峰人王新石骑摩托车撞倒了一位路人。这名路人随后又遭到了一辆小车碾轧。
王新石事后先后收到了交警队出具的两份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说他负有全部责任,一份又说他负有次要责任。对于交警的认定,王新石与小车车主方均有异议。
双峰县交警大队回应称,这起交通事故有两个过程,从法律上说实际是两起交通事故,因此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发:路人遭二次碾压
事故发生在2012年12月29日晚上8点左右。王新石驾驶一辆摩托车行经和森路双峰县消防大队地段时,撞到行人胡自强,造成胡自强受伤倒地。
目击者刘先生称,事故发生后,王新石并未拨打电话报警,也没有设置路障。不一会儿,一辆牌照为湘A51F06的小车开过来,撞到了躺在地上的路人,其尸检结果显示,死因是“生前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当日,小车车主曹峥嵘与摩托车主王新石均被刑拘。2013年1月14日,曹峥嵘被逮捕。王新石支付了11.8万元赔偿款后,得以取保候审。
质疑:两份事故认定书分责不一
2013年1月10日,双峰县交警大队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基本事实的描述为:王新石驾驶摩托车碰撞行人,造成其受伤后倒在车道上。曹峥嵘驾驶小车碰撞被王新石撞后倒在路上的行人,发生致其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书认定曹峥嵘应负主要责任,王新石应负次要责任。
2013年1月16日,双峰县交警大队又出具了另外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基本事实的描述为:王新石驾驶摩托车碰撞行人,造成其受伤后倒在车道上,发生致行人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新石应负全部责任。
事后,王新石、曹峥嵘两人均向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但还没有得到回复。
交警:实际上存在两起交通事故
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李晓平说,这起案件不是一次性撞击,有两个过程——被摩托车撞倒,又遭小车碾轧,从法律意义上说它不是同一起交通事故,因此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第一起事故中,摩托车撞倒人后人还没死,但摩托车主不管不问,没有及时抢救,没有设置路障。在这起事故中,摩托车主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第二起事故中,小车车主没有看到前方地上有人,直到有人提醒才知道压到人了,路人死亡。就路人的死亡而言,小车车主参与度要大,因此要负主要责任。而摩托车主没有采取设置路障等必要措施,也对路人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
李晓平还说,交警部门向检察院对摩托车主和小车车主报捕,但摩托车主跟家属达成了和解得以取保候审,但小车车主没有出赔偿金,因此交警部门走法律程序,对其进行逮捕。
[律师说法]
有多少次事故就要区分多少次责任
潇湘晨报:一次交通事故的开始和结束如何划分?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凌风:法律没有对交通事故的开始和结束进行严格区分。就本案来说,摩托车撞到人的一瞬间,可以算是一次交通事故的开始。由于中间存在一个时间段,当小汽车撞到人的一瞬间,可以算另外一次交通事故的开始。
潇湘晨报:如果两次事故中有不同的当事人,责任该如何认定?
彭凌风:对于事故中的所有主体,包括机动车、行人以及周边跟事故可能有关联的人和车,都要对其责任进行认定。有多少次事故,就要分别认定多少次责任。在一些连环事故中,一般情况下会一次性就某个主体给出责任认定,因为这些事故几乎是同时发生的。
潇湘晨报:第一次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否能影响到第二次事故的责任划分?
彭凌风:这要看事故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前一个侵权行为是否会导致或者影响第二个侵权行为的发生。
辩护律师:小车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曹应负主要责任。
曹峥嵘的辩护律师认为,曹峥嵘驾驶的小车致胡自强死亡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因为在摩托车第一次撞击后,有可能就已造成胡自强死亡。既然无法认定曹峥嵘的行为与胡自强的死有必然联系,曹峥嵘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