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时不走人行横道,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撞死,最终被判承担次要责任。2月25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鉴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1916.2元。
2012年8月22日2时35分,被告黎慧驾驶小轿车从丰城市老火车站往丰城市河州街道小桥社区方向行驶,途径丰城市剑邑大道城西停车场路段,与跨过花池隔离带横过公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人戈建军相撞,造成戈建军当场死亡,小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2年8月27日,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检鉴定报告书结论:戈建军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2年8月30日,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黎慧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戈建军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戈建军亲属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5846元。
事故车车主系黎慧,2012年4月1日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戈建军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于2010年12月17日与丰城某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直至其死亡前均在该公司工作,系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黎慧承诺在保险赔偿之外额外赔偿戈建军1万元并已支付给其亲属。2012年8月29日,戈建军的亲属与黎慧达成谅解,请求不追究黎慧刑事责任。2012年10月,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批准不追究黎慧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黎慧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未避让横过马路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被告黎慧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受害人戈建军跨越隔离设施横过公路,未走人行横道,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此,戈建军对此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应减轻被告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