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1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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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14问

发布时间:2008/9/12  浏览数: 1416 次  浏览字体:[ ]
  
交通事故处理14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含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的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与划分的法律文书,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的法律文书。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乃至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2)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该怎么办?  
     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在法院审判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过程中,经过法庭质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所以,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或划分的责任不服,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通过质证,要求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确认交通事故的责任,依法对案件进行判决。 
 
(3)交警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是否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交警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调解,不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前置程序。当事人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经交警调解,即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4)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认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存在显示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产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
  
(5)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处理机关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险的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就是说:(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是不包括被保险车辆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的。(2)赔偿对象是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3)是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7)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时效、被告主体及程序  
    【时效】根据法律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是一年。因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应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肇事方主张赔偿的权利,逾期主张赔偿的话,受害人的赔偿权利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法律的保护。  
   【被告主体】一般下列人员可以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主体:  
1、机动车车主; 2、机动车车主与驾驶人员不是同一人的,还可以列驾驶人员为共同被告;3、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4、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当事人。
  
(9)目前江苏省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具体法律规定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通知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0)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五、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1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具体形式   
    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对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 、负全部责任的,承担 100 %的赔偿责任;   
    2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   
    3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4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5 、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 、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 80 %至 90 %;   
    2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 60 %至 70 %;   
    3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 30 %至 40 %;  
    4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 20 %至 30 %。   
    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之间的关系   
    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交通事故和工伤同时发生的情况下,受到伤害的职工有权选择是申请工伤赔偿,还是向肇事者索赔,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内容  
  1、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内容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14)交通事故赔偿的基本内容释义  
  【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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