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县某客运公司经理李某指使他人拼装车辆,并让张某驾驶该拼装车辆,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日前,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驾驶员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经理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张某为铜陵县某客运公司驾驶员,今年3月13日驾驶一中型普通客车沿铜官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老火车站路口时,撞到并碾压拉人力车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胡某,造成胡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公司经理李某在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安排人员换上了来源不明的发动机和报废车辆的车架,对车辆进行拼装。后李某指使张某驾驶该车辆,直至事故发生。铜官山区检察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追加李某为犯罪嫌疑人,以交通肇事罪将李某与张某一并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擅自拼装营运车辆,并指使张某违章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周荣萍 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