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1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1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 ∕ 年 72.16元每天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782元 ∕ 年 45.97元每天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05元 ∕ 年 29.60元每天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693元 ∕ 年 21.07元每天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此标准适用于发生在以下江苏省城市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