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李某来自安徽,在镇海打工。去年6月的一天,李某在去单位上班时,被陈某驾驶的轿车碰撞,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在接受治疗36天后李某正式出院。
由于车祸,李某右腿形成了静脉血栓,医生建议他服用抗凝血药予以对抗,否则会因血栓导致右腿截肢。为此出院时,主治医生给李某开具了一盒抗凝血药华法林,并叮嘱李某在服用过程中如果出现出血症状一定要及时到医院就诊。李某严格按照医嘱,每天服用一片华法林。但没过几天,李某突然呕血不止,家人连忙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住院18天才控制住病情,花费医疗费9000多元。
李某认为,自己一向身体健康,从来没有消化道方面的疾病,如果不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绝不会呕血,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和陈某应全额赔偿。
两被告则认为,李某呕血是因为服药不当和药物的副作用引起的,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他们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此案的镇海法院法官走访了李某两次住院的主治医生,并咨询了相关的医疗专家,详细了解李某的医疗过程:李某出院时右腿静脉血栓已形成,必须服用抗凝血药予以对抗,否则会因血栓导致右腿截肢。华法林因为疗效显著,目前被医院广泛采用,但服用华法林有很大的副作用,很容易引起难以控制的大出血,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出血倾向。故主治医生为李某开了华法林时,叮嘱李某随时注意出血倾向,及时就诊。李某服用华法林并无不当,但呕血与口服华法林有关。
查明事实后,法官对保险公司和陈某做了说明工作,两被告同意平均分担李某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