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缓刑适用---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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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3/25  浏览数: 1015 次  浏览字体:[ ]
  

 江苏省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缓刑适用:
  1、对行为人适用缓刑应当严格把握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限制性条件,同时行为人一般应具备肇事后能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主动报警、接受调查、积极赔偿损失等悔罪表现。
  2、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是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人民法院应当将此情节与行为人犯罪情节、后果及行为人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对其是否适用缓刑。
  3、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未主动投案的;
  (2)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3)醉酒驾车(即行为人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8mg/ml)或者飙车的;
  (4)行为人具有多次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多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被行政拘留;或者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5)其他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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