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藏公路“3·11”特大交通事故相关9名责任人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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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藏公路“3·11”特大交通事故相关9名责任人受到处理

发布时间:2012/1/20  浏览数: 845 次  浏览字体:[ ]
  

  记者从18日召开的新疆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1年新藏公路“3·11”特大交通事故相关9名责任人受到处理,其中4人移交司法机关,5人被行政处分。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林亚蓉介绍,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新藏公路“3·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为责任事故,目前新疆方面已有4名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负有领导责任的2名人员被行政处分;经国务院安委会批准,西藏阿里地区3人被行政处分,相关责任单位受到经济处罚。

  2011年3月11日8时20分许,西藏阿里地区藏羚羊旅运有限公司牌号为藏F-A2130的卧铺客车自喀什地区叶城县出发前往阿里地区狮泉河镇,在行至国道219线226公里+215米处驶下路基,坠入126米深的山谷中,致16人死亡,2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74.5万元。

  林亚蓉表示,2011年新疆共发生3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8人死亡,29人受伤。除新藏公路“3·11”重大交通事故外,还有“4·2”新疆焦煤集团2130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10·23”策勒315国道客车与三轮摩托车追尾事故造成12死2伤,均系责任事故。目前,后两起事故的调查报告已由自治区安委会报国务院安委会待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待批复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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