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乐路酒驾撞人案昨开审 广东普宁男子杨冠伦酒驾撞人,导致一死一重伤被控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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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乐路酒驾撞人案昨开审 广东普宁男子杨冠伦酒驾撞人,导致一死一重伤被控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11/10/29  浏览数: 992 次  浏览字体:[ ]
  
整个庭审过程,杨冠伦始终低着头。 记者黎旭阳 摄

    5月7日,海珠区怡乐路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广东普宁男子杨冠伦酒驾撞人,导致一死一重伤。昨日上午,被告人杨冠伦在广州海珠区法院接受公开审理。海珠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确认杨冠伦系酒后驾车,鉴于不能对其酒精测试而无法认定醉驾,但对杨冠伦自首行为不建议从轻处罚。

    据检方指控,5月7日凌晨2时许,杨冠伦开车送朋友杨某玲回家,行驶至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K1-10号路灯附近时,不慎碰撞到行人李某华、郑某亮及路边的保安亭及车辆等,致使李某华死亡,郑某亮受重伤,以及其他车辆等财物损坏。事发后,杨冠伦和朋友打的逃离现场。次日,杨冠伦到公安机关投案,5月9日被刑事拘留至今。侦查机关据调查及杨冠伦的供述确认,事发前杨冠伦和一帮朋友聚会喝了酒。车速分析报告显示,当晚肇事车辆在距碰撞地点20米处车速为72.7~82.6 km/h (事发路段标示限速30km/h)。

    庭审中,杨冠伦回忆事发经过:“当时我开到一个转弯处,有一辆的士迎面过来,我为了避开它,向右打方向盘,才看到右边的人行道上有人走来,我还没来得及反应,一个人已经出现在挡风玻璃前面了。我当时很害怕,什么都看不到,再向左打方向盘,又撞上了旁边的报刊亭和几辆车。”杨冠伦表示,因为“怕被人打”,同车的朋友把自己拉出来后,坐上的士就逃了。但想知道伤者的情况,10分钟后,又让司机开回事发地点,“看到警察和救护车已经在现场,我就立马回到计程车离开了”。杨冠伦承认当晚“喝了三四杯啤酒”,但强调“我没有醉”。 

    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 

    公诉人:不符合自首 不应放宽量刑

    依据检方指控,杨冠伦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未依照道路安全规范操作,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没有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以及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而弃车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表示,杨冠伦酒后超速驾驶,造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因其逃逸后再投案,未能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无法证明其是否醉驾,但是通过证人证言及其本人供述,证明杨冠伦开车前喝了酒。事故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仅一周之后。杨冠伦明知酒驾危险,且事后逃逸,无视法律,违背社会道德,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外,对于被告主张自己为自首,检察机关认为不能成立。杨冠伦在案发后40小时才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血液内的酒精浓度已经无法测得。如果判定杨冠伦属于自首,得以从轻减轻处罚,在社会上势必造成“酒后驾驶,肇事逃逸,血液酒精浓度稀释后再投案,争取自首认定,从而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恶劣影响。

    公诉人建议量刑幅度在5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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