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转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为由进行抗辩。这是因为:
(1)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交付给买方后,机动车的所有权即发生变动,买受人即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理应享有所有者的权利。
(2)根据《民法》的规定,动产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机动车所有权自转移给受让人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因此基于风险转移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理应由受让人享有。
(3)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未办理登记进行抗辩的话,有权主张权利的只能是转让人,转让人积极主张并获得赔偿权利的话,受让人只能以不当得利起诉转让人,请求转让人返还赔偿款,这增加了诉讼成本,对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
(4)如果转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赔偿权,由于《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是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尽的义务,转让人只要尽到了买卖合同中相应的义务,并无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受让人的权利将得不到救济,这是极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