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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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11/9/2  浏览数: 1334 次  浏览字体:[ ]
  

  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交警总队发布我省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按此标准,赔偿金额有较大幅度增加。

  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

  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计算至十八周岁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赔偿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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