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而制作的载明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形成的一种道路交通事故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内容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侵权事件,对这种特俗侵权时间处理的重点是通过当事人协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民事诉讼来合理分配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重点在于现场勘验以及检查、证据调查、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等活动,弄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是否对道路交通事故有作用及其作用的大小,其关键在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调查和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收集证据、认定事实后给出的具有证据性质的结论性材料。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进行审查。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载的内容对当事人不直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不利后果,它的预期作用需要通过采取行政处罚、调解等其他具体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为了尽快处理完道路交通事故,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有必要作出相应规定。本条重点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固定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及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进一步作出了明确。与以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的期限相比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大大压缩了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自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类情形主要针对的是那些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比较清楚的,不需要进一步对有关事项进行检验、鉴定的以及没有出现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现场调查就可以确定交通事故事实并获取相应的证据,只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结果就能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能够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此种情形,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是最短的。
(二)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种情形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调查结束后,仍然需要对现场调查中未确定的或者有疑义的事项以及有待查证的事项,需要通过检验、鉴定进一步查证、核实、确认的,就需要进行检验、鉴定。而检验、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限,只有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可以依据检验、鉴定结论对有关事实进行确认。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有的只需要初次检验、鉴定,结论就能够确定;有的还需要重新检验、鉴定后结论才可以确定。这样每个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检验、鉴定的时间就不一样。
对此方面内容的解释,可以参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的释义,本处不再详解。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通常,发生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逃逸当事人的身份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等都需要进一步查实,而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尤其自身的规律,有的案件容易侦破,有的案件难以侦破,有的案件可能根本侦破不了。不论如何,只有查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该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才可以进展下去,最终才可以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以此,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既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也使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10日调查的时限,这样规定也是符合科学规律和以往经验的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可能会出现上述多种情形,那么应该按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中最长的执行。此外上述的期日指的都是工作日。
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