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刘某因小孩生病开车前往某医院,到了医院后刘某将车停放在医院停车场内。给小孩看完病后刘某准备回家却发现车子不见了。
为此,刘某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损失5万元,因为自己停车时向医院缴纳了3元的保管费,医院也向他开具了收费票据。医院则认为,收取的3元钱是针对场地收费,不是对车辆进行保管的收费。
江西省安福县法院审理后,一审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开放停车场不具保管基础
法院认为,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键在于保管物是否交付,是否处于保管人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是否交付了保管凭证。本案中,医院的停车场是开放式的,车辆可以随进随出,虽然医院开具了相关收费票据,但是该票据仅是收费凭证,不具有保管凭证的性质,因为医院不能仅凭该票据来控制车辆的出入。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应是车辆停放场地的租赁关系,而非保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