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法第133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居民高某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司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致伤,高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不幸死亡。公安交警机关认定,对于本起事故司机李某负全部责任,行人高某无责任,并对李某予以刑事拘留移送检察机关提请审查起诉,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高某的近亲属为了更多地索赔,在法院提起了独立的民事诉讼,请求被告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元。
对于受害人在事故中受到的经济损失,以侵权责任法生效日划分,处理程序有所不同。2010年7月1日之前发生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案件被害人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并且对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再处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高某的近亲属,在司法机关追究肇事司机李某刑事责任的诉讼过程中没有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提前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显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且有规避现行法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赔偿之规定的嫌疑,所以像高家这种索赔做法是不会得到法院完全支持的;但在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案件,依照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没有以上那些限制,即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受害方如果遇到如前这种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应考虑通过以下手段获取尽可能多的经济赔偿:一、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要求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民事赔偿调解,以调解促和解,以和解促赔偿,用谅解和缓刑提升赔偿额;二、处理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发生的案件,在肇事车辆有交强险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请求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全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