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电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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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电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5/31  浏览数: 1121 次  浏览字体:[ ]
  

     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动车以其方便、快捷、环保等优点进入人们的生活中。但是驾驶电动车违犯交通规则,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成为除机动车外的一大安全隐患。

     2010年12月5日,陈某驾驶电动车途径安定区东关市场前路段时,将横过机动车道的吕某碰撞致伤,经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安定区公安局**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11年4月13日,安定区检察院将该案以交通肇事罪向安定区法院提起公诉。5月24日,安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发后陈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0000元。

     该案是安定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电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为驾驶电动车肇事案的处理创立了一个范例,同时提醒了人们谨慎骑行电动车,增强人们对电动车交通安全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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