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西省万年县检察院督促该县社会救助管理站起诉的胡某撞死流浪汉无名氏交通肇事索赔案,近日经该县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由肇事方胡某驾驶的车辆承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流浪汉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12693元。
2010年8月29日21时许,胡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途经该县石镇老人桥,将一个迎面而来的行人当场撞死。随即,他拨打报警电话,向万年县公安局报了案。9月3日,该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死者为一无名男性流浪汉,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驾驶员胡某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万年县检察院以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1月9日,万年县检察院向该县社会救助管理站提出督促起诉的建议。11月18日,该县社会救助管理站将驾驶员胡某、车辆所有人汤某及车辆承保公司推上被告席,共计索赔29.2788万元。
庭审中,被告几方对救助管理站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异议,但对流浪人员是按城镇人口还是按农村人口计算赔偿金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后在该县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均同意按农村人口计算赔偿金,并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126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