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民事调解误读成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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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民事调解误读成私了

发布时间:2011/1/2  浏览数: 924 次  浏览字体:[ ]
  

  12月21日有媒体报道说,我省法院今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案件815818件,比去年同期下降1.13%。这是江苏法院连续五年受理案件数逐年增长后,首次出现负增长。于是有媒体分析说,我省的纠纷“私了”多了。

  如果从一些纠纷没有真正“打官司”的角度看,宽泛地形容为“私了”,似乎也可以,但严格推敲,这说法极易造成歧义,好像受理案件数出现负增长,是许多人解决问题选择了规避法律的私下路径。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造成这种“负增长”根本原因是今年1至10月,全省诉讼服务中心通过法院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其他社会组织调解诉前分流纠纷98089件,调解成功79987件,大量矛盾纠纷被调解分流了。如此,显然这不是“私了”,而是“公了”。例如,此类民事调解并不是没有占有司法资源,如法院调解工作室肯定属于司法资源,但的确节省了许多;又例如,调解的过程也不是没有法律介入,而是公开普法的过程,无论事主出于何种目的而最后选择什么流程,民事调解的过程也应该有一定“法律性”的。这不是“私了”,而是在法律框架下的另一种选项。

  笔者之所以如此在乎“私了”这个词,是想借此提醒:总体来说,从建立法治社会大角度看,“打官司”人“排队”并非坏事,老百姓知道并善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我们千万不要给人一个“贴烧饼”的感觉,如前几年,大大减低诉讼门槛和费用,激励百姓依法维权,媒体也褒奖有加;近年,“打官司”数量暴增,难以应对了,也出现了司法资源大量浪费等问题,则又说“打官司还不如私了实惠”。我们希望合理用好司法资源,更有效更快捷地解决百姓的司法求助,但我们更尊重公民的诉讼权利,遇事选择告还是不告应是事主的自由选择,别人可以提议,不可侵犯,不可逾越。特别不要以我们当前司法救助中一些问题,如周期长和执行难等,“利诱”人们无奈选择不打。我们要明示: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决心和方向不可动摇,我们鼓励公民依法维权和遇到不平就走法律路径的做法也没有改变。在做好法律框架下民事调解同时,不会淡化或忽视了“打官司”过程本身弘扬正义和推行法治的重大意义。

  我们希望看到的民事调解绝不是脱离法律威严和弘扬正义而只讲利益实惠的“私下交易”,而是一种依法合情的新型“公了”。在这方面,我省司法系统的一些创新令人鼓舞。例如,一些法院在辖区的交警中队设立了交通事故巡回审判点,将大部分道赔纠纷化解在中队,使受害方及时得到救治和赔偿。一些法院选聘调解能力强的退休法官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设置了婚姻家庭类纠纷的人民调解前置程序,化解和钝化此类纠纷。姜堰市法院充分发挥当地民间“善良风俗”在合法、合理、合情解决民事纠纷及润滑社会矛盾中的好作用,让一些可打可不打的官司,由亲朋好友、民调组织或法院诉前调解,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社会,都是有益的。由此可见,加强民事调解不是说不需要国家法律或怕有人打官司,而是强调类似“善良风俗”此类民间规矩和简单易行的法理等,对国家法律的补充和润滑作用,还有司法方和事主合力寻找打官司以外是否还有更好的法律援助办法。

  最后要说一声,一个地区某年度法院受理案件数增长或负增长,有着多方面的因素,也应有多方的考量,不能一概而论。近来,有些地方政府已提出创建“无诉讼镇”,把“无诉讼”列入管理和考核的政绩,使民事调解有了一些“截访”的味道,这就令人担心了。笔者以为,这类提法应该慎重,不能再出现“截讼”。

  我们还要警惕“我爸是李刚”之类案子借民事调解之名“私了”,伤害法律威严和威慑,也伤了百姓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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