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宣判首例车主成交通肇事案共犯获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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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法院宣判首例车主成交通肇事案共犯获刑一案

发布时间:2010/12/2  浏览数: 975 次  浏览字体:[ ]
  

  司机交通肇事 车主难逃其责

  青海新闻网讯 因交通肇事获刑,已经不再是车辆驾驶人的问题了,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特别是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增加了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相应责任后,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都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与驾驶人一起成为交通肇事案刑事及民事责任的主体。日前,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判处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机动车所有人的刑事责任。

  今年6月18日,湟中县上新庄村村民蔡延年无证驾驶无牌照压路机,在国道227线由北向南行驶时,撞上了之前被他人从自行车上撞翻在地的大通粮油储备库职工潘盛,致其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死亡。大通县公安局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蔡延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而以蔡延年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延年是他人的雇佣司机,而车辆所有人是刘振海,刘振海在明知蔡延年无驾驶证、操作证的情况下,让其驾驶车辆,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也应追究车辆所有人刘振海的刑事责任。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对刘振海不立案理由进行说明,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追加刘振海为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后一并移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蔡延年和车主刘振海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蔡延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因刘振海承担了本案被害人十七万余元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公路运输、公路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大批雇佣司机,但雇佣大军开车技能良莠不齐,无证驾驶、违法驾驶的现象普遍存在,成为新的“马路杀手”。他们在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的同时,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交通肇事案件逐年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固然难逃其责,但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也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刑事责任,为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交通无小事,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责任人,为了维护他人和您的权益请严格守法。(作者: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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