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年县法院受理了该县首例由救助管理站代替流浪汉无名氏(已死亡)家属向交通肇事方索赔的公益诉讼案,此案也是该县检察机关首例督促起诉的案件。
流浪汉被撞身亡
今年8月29日20时50分许,胡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由万年县往景德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206国道万年县石镇老人桥路段,因未保持安全车速,加之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撞倒一流浪汉无名氏,致使无名氏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检察院督促起诉
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以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认为民政部门作为管理救助流浪人员的法定机构,有管理救助流浪人员的义务,也有为流浪人员维权的权利。于是于11月9日向民政部门提出督促起诉的建议。
救助站:提起公益诉讼索赔29万元
万年县社会救助管理站采纳了检察机关督促起诉的建议,于11月18日提起了代替已死亡流浪汉无名氏的家属向交通肇事方索赔的公益诉讼案。将驾驶员胡某、车辆所的汤某及车辆承保机关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共计索赔292788元。
目前,万年县法院对该起公益诉讼案已受理,该案现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