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拖被撞者 交通肇事演变成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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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拖被撞者 交通肇事演变成故意杀人

发布时间:2010/11/19  浏览数: 981 次  浏览字体:[ ]
  


    标志车肇事后狂拖被撞者4.9公里

    核心提示:“嘭!”一辆东风标致牌307型灰色轿车在沈丹公路香格蔚蓝北门附近与一骑电动自行车人相撞,受害人挂在车前风挡处。然而司机就这样拖着受害人足足向前行驶了4.9公里,甩脱受害人后司机选择了逃逸,后被害人死亡。本是一起交通肇事,却在司机的疯狂逃逸中一步步变成了故意杀人。11月1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肇事者张维平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车祸镜头:将受害者狂拖4.9公里

    2009年11月19日18时许,张维平驾驶一辆东风标致牌307型灰色轿车沿沈丹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陵区香格蔚蓝北门北50米处时,因避让措施不当,驶入非机动车道,追撞同向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的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部,致朱某头部撞击轿车前挡风玻璃后,趴在轿车前机器盖上。

    车祸发生时,张维平已经感觉到有人撞在车的前挡风玻璃上了,并且发现风挡上有血,但他并没有采取停车措施,而是继续向南开行了4.9公里。直到在沈丹公路桃仙跨桥北100米处,朱某从轿车上滑落到路中心,张维平仍不管不顾。朱某因遭受巨大撞击引起严重颅脑损伤、肝脏破裂、多发骨折、脊髓横断导致重要生命器官严重功能障碍而死亡。张维平将轿车藏匿在桃仙机场职工食堂院内后逃跑。2009年11月23日,张维平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

    张维平向警方交代了案发经过,但对于拖被害人逃逸的事实,他说:“当时我脑袋一片空白,知道自己肇事了,没有意识到车上有人,就见一件‘大衣’在车盖上,后掉下去了。”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

    张维平辩护律师认为,在拖被害人逃逸过程中,被害人很可能在第一案发地就死亡了,如果被告人拖的是一具尸体,那么就不构成故意杀人,而是交通肇事。

    但公诉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显示:死者脊柱骨折离断、脊髓横断,分析系受来自身体后方的钝性外力撞击所致;死者头部头皮部分缺失,全颅崩裂、颅骨部分缺失,脑组织外溢,分析系颅脑原有损伤基础上遭受巨大暴力(如碾轧)作用所致。综合分析死者系在遭受巨大暴力撞击后短时间内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司法鉴定结论没有证明死者在受到第一次撞击(身体后方的钝性外力)后就迅速死亡,而是因颅脑在原有损伤基础上遭受巨大暴力(如碾轧)作用所致。死者死亡与被狂拖4.9公里和丢在路中间有关。张维平在肇事后没停车,其主观故意已经发生变化,由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

    法院判决:故意杀人判刑六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维平驾驶机动车撞击被害人后,不停车采取救治措施,置被害人生死于不顾驾车逃跑,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维平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维平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维平作为职业机动车驾驶人员在肇事后,应遵守法律规定立即停车救治受伤人员和保护现场等候处理,但被告人张维平没有停车采取任何措施,置被害人生死于不顾驾车逃跑,足以证明其在主观上对被害人的生死持放任态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维平肇事后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张维平逃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其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表示满意和谅解,可减轻处罚。市法院于近日判处被告人张维平有期徒刑六年。

    救人就是救自己

    张维平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教训极其深刻。市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假如张维平当初选择了停车救人而不是拖人逃逸,那么事后的处罚就不会像现在这么重。而在他接连作出错误选择的同时,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已经转化为性质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但是此后他能选择自首,并将自己价值35万元的房子赔给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又为他赢得了轻判的机会。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自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这样最严重的后果是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一旦铤而走险,见死不救,甚至“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就由交通肇事这一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了。这些行为包括以下情形:①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毁灭罪证逃避罪责,在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移至一些不易察觉的地方,致使被害人贻误或丧失抢救机会而重伤或死亡;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辆上,继续行驶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为逃避罪责仍然逃逸,致使被害人直接被拖残、拖死;③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受伤,害怕将来承担高额医疗费、伤残费等,干脆故意再将被害者碾压死。这些情形,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显然发生了变化,从交通肇事时的过失转变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消极放任的间接故意或积极希望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均应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新的加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由此看来,由交通肇事这一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虽然是“一念之差”,但带来的法律后果却是极其严重的,不仅不能适用缓刑,还有可能被剥夺生命。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给司机们一个警示: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肇事者停车救人是拯救他人、也是拯救自己的最好选择。尤其是对那些驾驶经验并不是很丰富的司机朋友来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牢记“救人就是救自己”的宗旨,切忌心慌害怕,驾车逃逸。

    沈阳日报记者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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