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被害人身份无法查明 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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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被害人身份无法查明 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发布时间:2010/11/19  浏览数: 1029 次  浏览字体:[ ]
       近日,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首例身份不明人员遭受交通肇事致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两年;事故中死亡的无名氏获得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去年7月29日,张某违章驾驶三轮摩托车将同向行走的无名男性撞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根据陇县检察院会同县5家单位制定的相关暂行规定,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陇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依法判定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金等由陇县民政局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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