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由于客车司机临时下车时忘记拉紧手刹,造成了该客车内乘客一死四伤的悲剧。
2010年9月7日7时许,司机杜某驾驶宁波市某巴士服务公司所有的浙BA8599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宁波开往瞻岐方向,车上大约乘坐十几名乘客。途径宝瞻线东吴时,杜某突然感到肚子一阵剧痛,无奈之下选择靠边停车。由于一时疏忽和着急,杜某在熄火后挂了前进挡,没有拉紧手刹就匆忙下车。没有料到,这一致命的失误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杜某在现场报警。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杜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后经调解,肇事车辆所有人宁波市某巴士服务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章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2010年10月26日,公诉机关将这起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移送至宁波鄞州法院。
11月4日,鄞州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肇事车辆所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章某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杜某在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最终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