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刚和李启铭
据《国家建筑网》报道 昨天,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在其博客中透露,自己向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该案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立案。其次,应查清肇事车事发时速度,判断肇事是过失还是故意。
因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等其他恶劣情节致被害人死亡的,仅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低得判七年 ,最高可以判十五年。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如此看来,如照此律师的主张,必然是要将在河北大学校内醉酒驾车肇事撞死一人,伤一人的李启铭往最重的刑罚之路"死刑"路上领了。
其实,李启铭未必与撞伤和撞死的女学生有多大的仇恨,也不可能产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思想和方式在主观上撞人,另外撞人的地点还位于校园中路的转弯处,加上汽车两边还有宽边框,同时司机驾车时在转弯,这就必然使司机产生观察方面的最大死角儿,万一"不伸脖子"看左右,就会撞到行人。(此处并不是在为犯罪嫌疑人开拖之意,而是一名司机开车时都会遇到的问题)。
要说,李启铭撞完人的最大错误在于,不管不顾撞伤者,而是高叫"我爸是李刚".或许,他也未毕能想到撞伤的女学生会死一人。
对此,基于以上这几方面来讲,李启铭死罪还无法达到,应该是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等的情节致被害人死亡,这样的话,李启铭可能被法院判处七年左右的有期徒刑。(熊猫)来源:国家建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