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并非全是保险公司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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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并非全是保险公司买单

发布时间:2010/10/14  浏览数: 2507 次  浏览字体:[ ]
  

    正常情况下,投保人购买保险后出险,保险公司都要依据合同的约定给付投保人一笔保险金。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因为责任人醉驾导致交强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履行完对受害人的赔偿后,毫不犹豫地向投保人诉讼索赔,法院果真判决投保人给付保险公司保险金11万元。据悉,该类投保人赔付保险公司案件在国内十分少见。

闯祸了投保人醉驾撞死一人

    2007年12月20日,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火炬新村村民朱文武到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6万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9日。

    2008年2月27日零时18分,朱文武醉酒驾驶上述投保车辆,沿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门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北侧时,车头前部左侧撞击到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汪某某、宋某某,导致两人受伤、其中汪某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8年3月5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后作出事故认定:朱文武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汪某某、宋某某在各自的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案中案法院判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2008年8月4日,受害者汪某某的弟弟汪一民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朱文武夫妻及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共同赔偿交强险金额11万元。

    2008年10月8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承保朱文武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后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汪某某损失;因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故涉案交通事故中的交强险限额自动调整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故依法判令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汪某某的弟弟汪一民人民币11万元。

    一审判决后,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没完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

    平安保险昆山支公司虽然输了官司,但是感觉自己也通过终审判决讨到了尚方宝剑。于是,2009年3月,平安公司履行判决,赔偿受害人11万元。同时,平安公司向昆山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朱文武赔偿平安公司经济损失11万元。

    平安公司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酗酒的……”平安公司认为其在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而朱文武认为:“11万元是平安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与自己醉酒驾车与否无关。”

断是非法院判投保人为醉驾买单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朱文武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朱文武醉酒驾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朱文武应当为违法行为自行承担责任。平安公司实际承担了赔偿款11万元,有权要求朱文武赔偿。法院据此判决,朱文武赔偿平安公司11万元。

    一审宣判后,朱文武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日前,苏州中院终审驳回朱文武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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