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对“3.31”特大交通肇事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军(化名)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2010年3月31日早晨,被告人刘军受常德市某人民医院的委托,驾驶一辆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运送被害人张某、彭某、官某、吴某四名妇女从桃源县木塘垸乡前往该医院进行妇科检查。当日8时许,当车行驶至桃源县木墉垸乡孔家河渡口下坡路段待渡时,刘军使用驻车制动后,下车洗抹布。但因驻车制动不符合国家标准,停车后该车仍向下滑动。刘军发现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该车直接滑入沅水河中,车内四名妇女不幸全部溺水身亡。后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军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刘军借他人电话报警并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案情事实。
2010年5月5日,常德市某人民医院与四被害人家属分别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四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590000元;被告人刘军虽受某人民医院的委托,但却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2010年7月22日,刘军及其亲属与常德市某人民医院达成和解协议,由刘军向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4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及医院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 艾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