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商雇人送车给客户 发生事故担责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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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商雇人送车给客户 发生事故担责起争议

发布时间:2010/9/15  浏览数: 1178 次  浏览字体:[ ]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车族越来越多,车辆安全所引发的事故也越来越多,个案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购买新车时,购买人总喜欢到一级代理商那里购买,一级购买商往往都在地级市多,他们大多认为一级商货真价实,服务好,而购买者往往离销售商有一段路程,而且此时车辆尚未办理保险业务,“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这段路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何定罪与进行民事赔偿?事不凑巧,还真有此事。9月13日,由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提车途中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引发的相关民事赔偿,受害人只好向法院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0年5月24日晚上10点左右,山东省诸城市诸城晟鑫汽车销售公司雇佣的一名驾驶员,给烟台牟平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送新车,在车行至胶州地段时,与顺行的一辆自行车相撞,造成骑自行车的人当场死亡。肇事后,驾驶员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跑,跑出约5公里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胶州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讯问被告人时,发现他是被雇佣的,且是从事两个汽车销售公司的送车任务,车是还没有卖出去的,当然没有车主,也就没有办理任何保险。如果此案按肇事地区的赔偿标准,受害人死亡后为城镇户口的每人为40多万元,农村的每人为20多万元,对一个雇佣者来说,家庭条件一般也不会太好,对他来说,简直是天文数字,而对于受害者来说,受害者是山西屯留县人,家庭条件也不好,到胶州的一家工厂打工,受害人当然是应该获得更多赔偿。从案情来看,这绝对是一对矛盾,因为受害方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是无法预料的。

  办案检察官在讯问肇事方为什么没有办理保险时,当事人说:“因为车还没有卖出去,当然没有办理保险,保险公司有没有相关的保险政策,我也不知道。再说:“我开了这么多年车,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故,抱着侥幸的心理,结果发生了这么大的事故,现在是后悔也来不及了。”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雇佣人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定罪论处本无可厚非,但受害人未得到应有的赔偿,怎么办?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的民事赔偿由谁承担。特别是本案销售商没办理保险,在徐某看来,我为汽车销售商开车,我是雇员,发生了交通肇事,赔偿自然是汽车销售商的事,与自己无关;而在销售商看来,雇员徐某不慎驾驶致事故发生且逃逸,不说是故意,至少存有重大过失,理应由雇员徐某某承担,到底谁承担?

  法律是公平的,判决也会是公正的,相信不会太久,就有有明确的判决结果出来,但是最后不管是判决谁担责,赔偿肯定是少不了的。

  根据以上情况来看,笔者建议相关车辆所有人、汽车销售商从自身利益和发生事故后的受害人的安全利益出发,应该办理保险。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强调研,尽快针对此类情况进行强制保险,没办理保险就不允许上路,对存在侥幸心理,未交保险而上路行驶的车辆严格查处,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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