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道路上的行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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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道路上的行走规则

发布时间:2010/9/4  浏览数: 1421 次  浏览字体:[ ]
  

2004年7月,司机王洪军开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快车道上,当要超过行驶在慢车道上的汽车时,该车突然打转向快车道上行驶。司机王洪军为躲避刮车的危险向左打了点方向盘,同时踩了刹车,但车没有能及时刹住,撞到了站在路中央的行人甲身上,当时甲有人行道不走,却走路中央。

经过交通部门的勘验、询问等程序之后,认为在案发当时,慢行道上的李四是刚刚学会驾驶的新司机,在当时,虽然其行为是不适当的,但是他并没有违反具体的交通规则;王洪军的行为同样也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而甲在马路行走的时候,没有遵守走人行道的规定,因此该起事故的主要过错在甲。所以在本案中,司机李四、王洪军均不承担交通方面的责任。

 

【法律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行人为了贪图便利,不在人行道上行走,结果出现了交通事故,这些教训是惨痛的。在本案中,行人甲有人行道不走却到到马路中央行走,可以说这是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司机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所以是没有过错的。但是,关键的问题是在责任的认定上采用什么样的标准。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中,规定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因此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完全由行人自行负责。然而,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也应承担责任,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减轻其责任。所以具体到本案,对于甲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损失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李四、王洪军承担责任;然后李四、王洪军内部之间再根据其过错情况进行分担。所以本案中交警认定李四、王洪军不负责任的作法是不对的。

在本案当中,李四在王洪军超车的时候突然转弯,交通部门认定该行为是不适当的行为,但是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而王洪军的行为也并无不当。(姑且不论这种认定正确与否)。这样一个后果就是,就本次的交通事故而言,交通部门不能认定李四和王洪军的行政责任。但是,是不是李四和王洪军就因此不承担民事的上责任呢?不是,在民事侵权方面,固然交通部门认定书起着证明的作用,但是,作为民事侵权的责任要件同行政方面的责任要件还是有区别的。只要甲能够证明李四和王洪军在本次事故中属于机动车驾驶人,那么他就可以要求李四和王洪军承担一定的责任,甚至主要是民事责任。在这里面主要是区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所以通过这个案例,一定要注意,虽然在行政处罚上可能不负责任,但是并不等于在民事赔偿上一定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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