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飞马水泥公司(下称“飞马”)与蓝天建筑公司(下称“蓝天”)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飞马代办托运。飞马遂与专业运输公司方元公司(下称“方元”)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收货人为蓝天。不料,在运输途中,方元的驾驶员王某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水泥受损,无法按合同约定向蓝天交货。由此给蓝天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虽然《合同法》第145条有此约定,但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认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就完成了交付,而应当认定为出卖人将货物运送到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或者到达买受人时,才视出卖人完成交付义务。本案中,合同约定飞马向蓝天交货,而飞马只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方元,应当认定飞马没有完成交付义务,构成违约,蓝天有权请求飞马承担违约责任。(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