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停运 相关损失责任方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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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停运 相关损失责任方赔

发布时间:2010/7/18  浏览数: 1085 次  浏览字体:[ ]
  

  一个月前,胡某驾驶大货车从河北向怀柔区运送货物,途中与另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该车司机孙某受伤、对方车辆损坏。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怀柔交通支队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事故责任。事后,胡某支付了孙某受伤所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现在,孙某还要求胡某支付车辆修理费、自己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和货车停运期间的运营损失。胡某向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我应该赔偿孙某货车停运期间的损失吗?”

  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同时法律还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坏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事故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

  至于停运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受害方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确定受损车辆每天的纯利。但是,运输货物的“黑车”不受法律保护,赔偿仅限于有营运资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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