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克萨斯车主找权威机构鉴定车况,评估结果获法院认定,判保险公司赔付
四川法制报消息 (高新法 记者 开永丽)一辆雷克萨斯越野车被货车撞坏,后经鉴定该车贬值17万余元。车主张某与肇事车主刘某及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始终不能在这17万余元的车辆贬损费上谈拢,张某只得告上法院寻求解决。5月17日记者获悉,成都高新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车辆贬值受损,是由车祸事故引起,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张某车辆贬损费和维修费21万余元。
事情起因:
雷克萨斯被撞贬值
去年3月3日凌晨零时50分,张某驾驶雷克萨斯越野车,刚到高新区天府大道与繁雄大道交叉路口时就遇到红灯,“咚……”张某刚将车停稳没几秒,一辆东风货车没来得及停车追尾撞上了他的车。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刘某负全责。
在4S店维修花了3.6万余元后,张某觉得车辆性能大不如从前。随后,他又花2000元,找一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雷克萨斯维修后,各项性能指标均达不到以前,车辆贬值17万余元。
保险公司:
贬损费是间接损失
张某和刘某及承保刘某货车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时,保险公司答应赔偿3.6万余元的维修费,但却认为这17万余元的车辆贬值损失费不合理。多次协商不果,张某只得起诉到法院,索赔车辆贬值损失费及维修费共21万余元。
“我已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应承担赔偿。”庭上,货车车主刘某推脱赔偿责任。“车辆贬值损失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反驳,经过维修,张某的车辆已恢复原状,因此保险公司也以弥补损失为限。
法院判决:
应赔偿17万贬损费
“张某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高新法院审理后,认定了张某车辆鉴定评估的合法性。法院认为,张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受客观条件和维修工艺、维修水平的影响,车辆整体技术指标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才使张某的车会出现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噪音增大等问题。车辆的整体性能下降,对经济性、舒适性、安全性以及耐用程度等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会造成价值减损。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张某车辆贬值损失费、鉴定费、维修费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贬损费17万余元。
律师观点:
贬值损失诉求逐渐增加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董杰律师表示,“贬值损失赔偿”是一个新的涉及到民法的概念。从《民法通则》的角度讲,肇事方应该给予受害车主一定的贬值损失赔偿,但法律无明文规定应予赔偿。“所以在实际解决起来还是因案而异。而现在提出贬值损失诉求的车主逐渐在增加,证明这种诉求的存在,至于能否顺应诉求,就要依靠保险和法律等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健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