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结,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这一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记者昨天从法院部门了解到,随着大量交通事故纠纷涌入,案件审结后,往往遭遇“执行难”,判决无法及时执行,以至于受害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交通事故赔偿凸显“执行难”
近年来,私家车数量与日俱增,但同时汽车肇事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据公安部门统计,2009年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2009年4月的一天,市民邱某骑自行车沿220国道前行,被同向行驶的范某驾驶的汽车撞入沟内,当场摔死。事故发生以后,范某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范某赔偿邱某家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28万余元。然而,范某仅在判决前支付了70000元,之后便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支付。由于范某在狱中服刑,其家属已无支付赔偿款的积极性,案件只好中止执行。记者从各基层法院采访了解到,为应对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然而这些案件在法院审理完毕后,执行却遇到十分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判决的内容无法及时得到执行。
“执行难”原因有哪些
平阴法院执行局局长苏道伟表示,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施行后,交通事故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大幅提高,同时规定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由此诉讼案件的标的额提高,大大超出了肇事方承受能力。其次,肇事车主被判服刑入狱或下落不明,其家属不愿替其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会把唯一的希望寄托在肇事车辆上。但由于车辆发生事故时受损严重,甚至已接近报废,法院在拍卖后还要先支付拍卖费及停车费用,余款所剩无几,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往往无法如愿实现。还有,调查发现许多车主除每年参加强制保险外,没有参加商业保险,使执行“难上加难”。
应对执行难需“组合拳”
鉴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形成的原因不一,各地法院在探讨解决此类案件上也做了许多探讨。苏道伟表示,应对执行难题需要“组合拳”。首先是加大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力度。案件审理阶段要有前瞻意识,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做好衔接,对有贬值危险的肇事车辆,在受害方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或裁定先予执行,为案件顺利执行打基础。其次,完善司法救助体制,放宽救助范围,扩宽救助基金来源,对经济困难受害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济而引发其他社会矛盾。
“当然,最有效的方法是让车主积极参加保险。”苏道伟说,这样遇到事故后,受害人追偿时就可以把保险公司直接列为被告,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本报记者 曹雷通讯员 李明君) (本文来源:济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