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的条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里用了排除的方式,即凡不属于四种特别情形的复核申请,都应当受理。这四种特别的情形是: 1. 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与第一项相同的是,如果在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经法院受理了,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终止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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