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之尸体检验若干问题 宿迁律师
尸体检验的时间
无论是尸检还是车检,都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必要的检验、鉴定能够有效的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关于尸检,详细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五章第四节。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这里明确了两点内容:1、尸检的时间是死亡之日起三日内,比如说3号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那么在4号、5号、6号这三天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进行委托;2、尸体检验不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检验,也不能有当事人自行委托,而只能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受托的机构是“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
同时,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也就是,除非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就必须在三天之日出具委托书。
尸体检验的期限
尸体检验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鉴定机构不得拖延鉴定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也就是说从时间开始之日起,二十日内必须完成对尸体的检验。同时,依据本条后段的规定,除非经过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一段时间,但是即使是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得超过六十日出鉴定结果。
检验报告的送达和申请重新检验
因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因此当尸检报告做出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率先收到检验报告。这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二日内将鉴定报告的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举例,3号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报告,那么必须在4号、5号两日内将检验报告送达或者寄出给当事人。
收到尸检报告后,如果对检验报告有异议,那么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3日内向负责处理的交警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当然这个鉴定只能以一次为限,当事人不可以无限次或者多次的申请鉴定。这个申请也不是说一旦申请就可以重新鉴定,还要必须有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批准才能进行重新鉴定。重新检验的报告书也应当在两日内送达。
丧葬事宜的办理期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检验尸体结束后,交通管理部门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这里的检验结束应当是指做出了检验报告或做出重新检验的报告。只有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的权利用尽,申请鉴定的程序走完,才意味着检验尸体的结束。当事人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就应当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如果不办理丧葬事宜的后果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还是要由死者家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