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元旦节后第一天,南通开发区法院对一起酒后驾车者与醉酒驾车者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醉酒驾车者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顾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顾某系水电安装工,与被害人黄某均系南通市通州区人。2009年9月28日晚上21时10分许,顾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载同事瞿某某从南通农场返回通州住地途中,驶入对方向来车路面,所驾车右前部碰撞对方向酒后驾车的被害人黄某所驾驶二轮摩托车右前部,发生交通事故。顾某、瞿某某均受伤,黄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顾某、黄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 67mg/100ml和95mg/100ml。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顾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时也取得了被害方亲属的谅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章出处: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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