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6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马某、段某与其他三人(均另案处理)结伙,到徐州师范大学泉山校区东门铜山新区上海路西侧,由被告人马某、段某故意与迎面而来的王某、高某相撞,被告人马某故意将坏手机扔在地上,谎称高某将其手机碰掉摔坏,借此向王、高二人索要赔偿。因其“碰瓷”骗局被识破遭到拒绝,被告人马某、段某即与其他三人对王某、高某进行殴打,致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伤。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段某与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章出处:铜山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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