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结果不幸身亡。而交警部门也未作出责任认定。死者家属为此将事故另一方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一半赔偿责任。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判决,认为死者未带安全头盔,无证且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自负主要责任,对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遂判决另一方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17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2009年2月,死者何某未带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对向行驶来的车辆相撞,何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检验,何某血液中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29mg乙醇/ml血液。由于事发路段为施工在建道路,无法查证二轮摩托车的行驶动态,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未作出责任认定,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上述事实。因双方对死者应承担何种责任有争议,形成了诉讼。庭审中另一方坚持认为,何某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自己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在事故中,造成何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何某未带安全头盔,无证且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另一方在借道行使时,遇情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死者何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章出处: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孙重光 龚甬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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