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张明宝案”受害家属抗诉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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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张明宝案”受害家属抗诉遭拒

发布时间:2010/1/6  浏览数: 1136 次  浏览字体:[ ]
      上周三,备受关注的“张明宝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一审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天的宣判现场就有部分受害家属因不满宣判结果而情绪激动。记者昨日从南京市检察院获悉,案件被害人康伟东、郑琳夫妇父母一行4人于宣判当日下午到南京检察院提起抗诉,但最终该院以“量刑适当”为由不予抗诉。

  据了解,宣判当日被害人康伟东、郑琳夫妇父母一行4人到南京检察院,并推举郑传润为代表请求该院对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第二天下午,案件被害人汪云水之子汪树生又与上述被害人家属一起到南京检察院再次表达了请求抗诉的意见。

  南京检察院表示,在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进行细致审查的基础上,重点针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不当的抗诉理由进行了研究,认为南京中院对被告人张明宝的一审量刑是适当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5日印发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张明宝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张明宝犯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张明宝定罪的前提下,以此为由对其从轻处罚,符合该《意见》的精神。

  该《意见》同时规定,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被告人张明宝案发当晚超量饮酒,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38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减弱,一审判决的此项对被告人张明宝从轻处罚的理由是成立的。

  其次,被告人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东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垫付的赔偿款均表示认可,已返还部分垫付款项,并表示将进一步清理其债权,以继续偿还赔偿款,有悔罪表现。

  为此,南京检察院认为,南京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明宝无期徒刑,于法有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记者 徐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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