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给汽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能对对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令车主曹某对伤者李某的损失47031.78元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11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与曹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了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之后为赔偿事宜双方产生争议。李某便向法院起诉。
法院另查明:曹某在事发时并未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意见,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审查,李某的损失合计为47031.78元,上述损失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之内。曹某由于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文章出处: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勇立宇 龚甬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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