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年龄获驾证,成年后自酿交通惨案,赔偿苦果谁来尝?近日,无锡锡山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2008年4月29日19时许,一潘姓青年经车主刘某允许驾车左转弯时与一摩托车发生严重碰撞,摩托车驾驶员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嗣后,陆某的亲属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死者11万元,同时判决车主刘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计32万余元、驾驶员潘某对刘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巨额赔偿,车主刘某颇为无奈,但同时亦为自己预见性地投保了商业保险而倍感庆幸。为此,刘某多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均遭拒绝。面对拒赔结果,刘某难以接受,感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继而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其20万元并赔偿其车损3470元。
在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数次将潘某驾驶证的来源性质认定为“未依法取得”。后通过审理查明,驾驶员潘某实际出生于1982年10月,为获取驾驶许可,其谎报出生年月为1978年10月并凭此不正当手段于1997年顺利地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至今。基于潘某驾驶资格的非法性,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对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车主刘某所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不能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法官释法】持“未依法取得的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要求理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潘某以谎报出生年月的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至今系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后果为收缴机动车驾驶证并撤消该机动车驾驶许可,而且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赔偿的成就条件之一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首先应当为合法驾驶员,否则将不具有获赔权利。本案驾驶员潘某虽然持有驾驶证,但该驾驶证系其在未满驾驶员资格法定年龄的情况下,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的,本质上不具有合法性。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达到了驾驶员资格的法定年龄,但不能由此追溯承认潘某机动车驾驶证的合法性。 来源: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