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一批又一批取名为“燃油助力车”的不规范车型大量进入我市车辆市场,因其不能登记上牌,无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不购买交强险,且费用低,此类驾驶员消费群体在我市较多。主要产品涉及鼎王、重庆动力、重庆吉隆、江苏众星等等。这些车辆合格证大都标注为“48CC”燃油助力车,以汽油为燃油动力,时速标注为60至90公里/小时,其外观近似摩托车,动力大,车速快,驾驶人多无机动车驾驶证,又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使,引发事故较多,危害性大。目前,部分公安机关将其确定为机动车,也有的公安部门将其确定为非机动车,因其属于不规范车型,不能上牌,不购买保险,引发事故往往造成巨大的损失和较严重的后果,当事人又无力赔偿,责任双方均将背负着沉重负担。
例如:2006年10月18日,在宿城区黄河南路,胡某驾驶无号牌燃油助力车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二轮摩托车乘客蔡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胡某弃车逃逸,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胡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在受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其家庭也背负数10万元赔偿的沉重负担。
2006年10月09日,汤某驾驶重庆动力YB48CC燃油助力车在市区恒佳花园北门外面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陈某倒地受伤,两车损坏,汤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对方1万余元。
2006年10月25日,在一县乡道路,男青年王某驾驶燃油助力车带其亲属2人从路边驶入道路与大货车相撞,致助力车乘员两人当场死亡,王某亦身负重伤,损失惨重。
2006年11月14晚19时许,男青年李某驾驶燃油助力车在市区八一路非机动车道内高速行驶,突然发现路面有行人,紧急刹车时车辆失控,将一老年妇女撞致颅脑损伤,生命垂危。
据统计,自2006年初以来,宿城区辖区燃油助力车共引发道路交通事故54起,导致71人受伤,6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余万元。
警方提示:
1、《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淘汰排气污染严重的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助力车牌证,已经核发牌证的助力车可以参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报废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由此可见,燃油助力车应属污染严重的淘汰车型,不应属大力发展的车辆,有关部门应尽快取消其市场销售权,减少群众损失。
2、对照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有关规定,摩托车 :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50公里/小时,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公里/小时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由此可见,目前市场销售的燃油助力车基本都属于不规范机动车范畴,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确定其具体身份,如确定为机动车,无证驾驶该种车辆致人重伤以上且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的,均要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同时,因车辆无保险,还要承担巨大经济赔偿责任。提醒广大市民尽可能不要购买此类车辆。
3、建议政府部门及时研究对策,加强源头管理,职能部门尽快拿出取缔不规范车辆生产和销售措施,重罚违法生产企业,禁止此类车辆上路通行,从而达到压降交通事故,减少伤亡、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