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5日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已经一月有余。专项行动成果如何?来自公安部交管局的两组数字颇为引人注目。
——在过去一个月中,全国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5%、36.2%和31.0%。
——抽查发现,群众对酒后驾驶的后果、处理处罚知晓率均已达到90%。
与此同时,“零容忍”“四个一律”……这些针对酒后驾驶的措施正被严厉、严格地执行着,拒绝酒后驾驶的观念正在迅速地深入人心。
整治酒后驾驶力度空前
这次整治专项行动,公安部明确提出要做到“四个一律”: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公安部表示,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驶“零容忍”,就是要通过采取这一硬措施,努力遏制和减少酒后驾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大执法和管理力度,对酒后驾驶产生了较好的震慑作用。河南、山东等13个省(区、市)开展异地用警、交叉执法,坚决杜绝说情风。浙江、广东要求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罚后,一律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对酒后驾驶,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都要一视同仁,从严处罚,绝不允许开口子,绝不搞下不为例,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这样表示。
同时,在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联动工作模式,形成整治合力。江苏、浙江省公安厅与省纪委、监察部门发文,进一步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车的管理和监督。山东、湖北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军队、武警部门开展军警系统专项整治统一行动。浙江省政法委专门下发通知,明令严禁政法干警酒后驾驶机动车。
自8月15日以来的一个月内,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65397起,其中醉酒驾驶10711起,占查处总数的16.4%;因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320起,死亡118人,受伤35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7.5%、36.2%和31.0%。
拒绝酒驾观念渐入人心
“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都无法取代人自身素质的提高和社会责任心的增强。”许多交通警察在受访时表示。
他们说,要形成抵制酒后驾驶的长效机制,关键要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文明意识和安全意识,将酒后不开车的观念植入人心,用法律、制度和各界监督细心培育,才能开出安全之花。
整治以来,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酒吧、饭馆等餐饮企业张贴交通安全宣传画、发放温馨提示卡,联合餐饮行业协会、妇联、教育等部门发出酒后禁驾的倡议,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劝导活动。北京、辽宁、浙江、湖南等地分别组织了“亲人挂念记心间”“珍爱幸福家庭,拒绝交通违法行为”等主题宣传活动,在当地都产生了积极的反响。
许多群众都说,交管部门抓酒后驾驶,并不只是限于上路处罚,而是更多地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宣传先行,预防在先;同时,各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纷纷报道酒后驾驶的危害、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整治的措施、及典型案例,形成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近期,公安部组织了督导检查组,赴各地明察暗访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普通民众关于酒后驾驶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情况进行了调查走访。通过抽查发现,群众对酒后驾驶的后果、处理处罚知晓率均已达到90%。可以说,抵制酒后驾驶的观念已经渐入人心。
形成社会合力,整治酒驾常抓不懈
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9年8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8亿辆,驾驶人达到1.9亿。
这意味着,不足8人即拥有1辆机动车或有1位驾驶人,我国已大踏步迈入汽车生活时代。与此同时,“酒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其独特的地位,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欢。
对此,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全国性集中整治后,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仍将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实现常态化。
公安部指出,治理酒后驾驶,不仅要强化处罚手段,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多管齐下。要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单位内部人员酒后驾驶责任追究制度,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单位、个人评先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对酒后驾驶的违法人,要进行交通安全学习教育,举办交通安全学习班,组织酒后驾驶违法人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观看宣传教育片、走访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交通肇事罪服刑人员。对情节恶劣的酒后驾驶违法人,要公开曝光。对机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酒后驾驶的,要抄告其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近期,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群众围绕孙伟铭案醉驾定罪量刑、整治酒后驾驶常态化等展开了大讨论。一些网民普遍反映,尽管公安机关用足了现有执法手段,力度如此之大,但近期仍不断发生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现有法律手段的惩戒作用有限。
记者从公安部了解到,有关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纷纷建言献策,建议对《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刑事、行政处罚力度。
有专家建议,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危险驾驶罪”新罪名,对于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也有专家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酒后驾驶的,增加拘留处罚,对多次违法的,加重处罚。对醉酒驾驶的,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吊销其驾驶证,多次违法的要终身禁驾。此外,对不劝阻、不制止酒后驾驶行为的同车者也要设定处罚。 作者: 邹伟
来源: 新华网